案情简介:
徐某系小区506室业主,施某系606室徐某楼上的业主。2016年徐某家室内北阳台顶板及墙壁出现渗漏水导致北阳台顶板及墙壁因渗水发霉。徐某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要求解決。2017年2月6日物业公司联系施某,希望双方业主来社区商谈,因施某不愿就此事调解,认为其居住的606室北阳台没有自来水,是外墙渗水,不是施某家原因所造成的。为此产生纠纷,故徐某提起诉讼诉请施某、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系。本案徐某提交了照片、社区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用来证明其房屋漏水系其楼上施某家阳台地板存在渗漏源导致的。施某称水与其无关,还指出水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但并没有提交书面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徐某要求定施某承担的房屋漏水赔偿责任予以支持。对徐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事不予支持。(来源于法眼《物业纠纷判例汇编》,系安徽省准南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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