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张先生购买某小区住房一套。2017年入住后发现,小区内经常有外来进入,而且存在卫生打扫不及时的问题,多次向业主反映问题未果后,王先生便拒缴物业费。之后物业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王先生进行沟通让其缴纳物业费,但是王先生以物业管理企业未达到服务标准为由拒缴纳。
随后,物业管理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缴物业费。法院终判决: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全体小区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如允许个别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一般瑕疵为由拒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将造成物业管理企业运营经费不足,影响其维持正常服务,终损害小区中其他正常交费的业主利益。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王先生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存在一般瑕疵并不足以构成拒缴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只有当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较大瑕疵,影响业主正常生活时,相关业主オ可以此为抗理由申请减免物业费。且王先生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即使存在上述现象,亦不能认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长期存在上述问题仅能反映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般所以王先生主张的事由不能作为其拒纳物业费的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详见案例1、此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宝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偿损失等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中,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事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資金(5)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贵任。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以服务业主为宗旨,服务质量和水平;(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防范、卫生保洁、绿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3)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内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4)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5)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体活动;(6)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7)为业主提供水、电、气维修等便民有偿服务;(8)协助调解业主间的物业纠纷;(9)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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