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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俗话说,“买房,干万买邻”、“远亲不如近”,邻里关系相处的原则,在《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章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八n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房屋质量问题是生活中令人头疼的事情,那么出现了相关问题(比如漏水)该由谁出钱维修呢?

【通俗解答】

一般分4类情况处理:(1)新建商品房处于质保期内的,般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来负责维修;(2)属于自用(专有)部位质保期满后以及因人为改造、加建、破坏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由责任人或使用人(一般指业主)自行组织维修;(3)属于共有部分质保期满后因自然原因导致的问题,可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无法筹集的,由相关业主分摊费用来负责维修。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及第八条同上(内容略),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与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ー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公示们业主不知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赣市房字〔2014)71号)第四点:当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期交存数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维修资金;未续交的,不得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4)《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⑥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ニ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決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5)《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①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③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猛务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促其期交纳;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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