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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公约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本小区的共同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江西省会昌县银鑫物业公司全体业主委托本大厦业主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

第二章 自治管项

第二条 自治管理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共用设施、共用绿地花木的维

修、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包括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交通与车停放秩序的管理、维持公共秩序。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主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四条 提供家居服务,接受业主个人委托事项(有偿),以及其他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五条 业主的权利义务

1.业主应遵守制定的业主公约;

2.审定业委会拟定的自治管理公约与相关制度;

 3.检查监督业委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业委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5.协调、处理自治前发生的管理遗留 问题;

 6. 业主应按规定缴纳物业自治管理费。

7.协助业委会做好自治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参加业主大会,定期选举业委会,表决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业委会的权利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约,制定物业自治管理制度;

2.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 可选聘管理人员或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业务的管理责任转

给第三方;

5.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

修方案,经公示后由业委会组织实施;

6.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

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 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七条 业委会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 房屋外观∶ 完整美观 2.设备运行∶ 正常

3. 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时到位 4. 公共环境∶文明和谐 5.绿化∶ 良好 6.交通秩序∶整齐有序 7. 治安∶ 邻里和睦,舒适

8.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业委会的满意率达到∶ 70%以上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八条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0.8 元、非住宅房屋(含车

产库、车位)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减半收取。业委会每年 1月可根据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向业主公示后调整收费标准。

第九条 本大厦二期电梯运行费和维修费按实结算,由二期四楼及以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建

筑面积分摊。

第十条 业委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

他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 房屋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含电梯)∶

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服务费承担∶ 大中修费用,由维修基金承担。

第十二条 物业维修基金从物业管理服务费节余中提取,电梯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0.2 元向二期四楼及以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维修基金如果不足,另行征集。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费的

之 3%交纳滞纳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业主违反本公约,由业委全体业主行使权利,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业委会违反本公约,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业主有权要求业委会限期整改,逾

期未整改的,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解散业委会,重新选举新一届业委会。

第七章

第十六条 业主和业委会可对本公约条款进行补充,补充条款经公示表决后,与本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由相应的业主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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