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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门占用公共走道,能否要求拆除?

核心内容: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楼顶;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附属物。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该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公寓大楼内各套住房的业主所享有的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不动产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产生的管理权,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应由共有人共同使用和管理。

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楼顶;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电梯、走廊;仅为部分所有人所共有的共有部分,如各楼层间的楼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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